(1)凡临近的不同名称、不同程度的外观疵点,应分别扣分,但混在一起的,按严重一项扣分。
(2)在规定长度内,按个数扣分的疵点,处的划分从严选择。
(3)凡按长度扣分的疵点,均按较大长度计算。
(4)测量断续或分散的疵点长度时,间距在1厘米及以下的,量其全部长度,间距大于1厘米的,分别量其长度。
(5)杂物、拖纱等疵点必须修掉。修整不良的,按相似疵点扣分。
(6)假开剪处,应作明显标记,不计产量,扣产起点为10厘米。一次假开剪长度不得超过3米,超过3米作开剪。两次假开剪间距小于1米时,间隔距离不计产量。
(7)距布边1厘米内的错经、松经、双经、穿错、经、续缩和位移不扣分。
(8)一次疵点扣5分的可作假开剪处理。
(9)本标准未规定的疵点,可参照相似疵点扣分。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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